资产整体租赁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公司将其所有资产(人员除外)整体出租给B公司,每年向A支付一定的租赁费,此种经营模式下,
1、A都需要缴纳哪些税?
2、房产、土地税如何缴纳?
3、对于动产、不动产是否分开计税?
答:如B公司租赁A公司资产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则就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1、A公司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七项服务业规定:“(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A公司收到的租赁费,应区分房屋、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对于房屋及场地等不动产租赁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其中对于房产租赁收入还应缴纳房产税;对于有形动产租赁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另外还应就签订的应税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就租赁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三项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规定:“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出租的房产有与之配套的机器设备及其它不应计征房产税的资产时,其房产租金与其它资产的租金划分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3、租金的划分
基于上述规定,因为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收入应缴纳不同的税种,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区分各自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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