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展会门票收入及纪念品销售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以承办展会会议为主的展馆,今年增加自办展业务,已经在国税局注册登记,目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1:在自办展中销售门票业务是否是按照小规模3%缴纳增值税?
问题2:自办展高顿司针对某一展会定制带特定展会标志的商品(类似纪念品)进行销售,如何缴税?
答:1、展览会门票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办展览取得的门票收入应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销售特定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在展会上销售特定商品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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