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取得未超过减除费用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评估专家每月在政府采购中心取得多次劳务收入,但每次金额较小(200~300元/次),作为支付单位如何代扣税款?可否在累计收入未达到800元前,暂不扣税,全额支付,待某次发放时,当月累计达到800元时再统一征收?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劳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当以一个月的收入为基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应当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贵公司视具体情况处理。
以下规定供参考: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开票收入1%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9条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财产转让所得,不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个人出租、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以支付的个人收入,减除个人在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劳务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提醒》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提供服务业(含租赁业)、金融业(主要指利息)、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劳务,申请开具普通门临发票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扣缴入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除金融业所得项目和股权转让所得项目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申请开票金额)×征收率
参照《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的通知》(金地税政〔2010〕43号)*9条规定,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分局办税服务科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劳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当以一个月的收入为基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应当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贵公司视具体情况处理。
以下规定供参考: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开票收入1%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9条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财产转让所得,不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个人出租、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以支付的个人收入,减除个人在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劳务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提醒》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提供服务业(含租赁业)、金融业(主要指利息)、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劳务,申请开具普通门临发票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扣缴入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除金融业所得项目和股权转让所得项目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申请开票金额)×征收率
参照《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的通知》(金地税政〔2010〕43号)*9条规定,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分局办税服务科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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