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有一家企业准备以股权激励方式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但要求该员工必须为公司工作满2年后才能获取该些股权。2010年的奖励计划如下:2010年5月11日系计划奖励日,2012年5月11日系授予日,2014年5月11日系解禁日(即实际支付日)。员工A2012年5月5日之前居住在美国并工作,2012年5月5日来到中国居住并工作,请问:针对于2010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依据相关限售股的政策,应纳税额需依据其境内工作月份数进行换算,但该员工在中国境内的时间为5月6日至5月11日,不满1个月,按什么换算?)且缴纳的时点是否为实际支付日(即2014年5月11日)?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9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9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五条规定,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向该员工授予的是股票增值权,在2014年5月11日行权的,按股票在2014年5月11日的市价扣除授予日2012年5月11日的市价的差额为依据,确认该员工的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该企业向该员工授予的是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2012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向员工支付股权,在2014年5月11日该股权解禁。则应以此为依据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2012年5月11日到2014年5月11日,该员工圴在境内工作,该所得均属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涉及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比例划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该员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应在次月15日内将扣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本期互动专家:邱老师)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9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9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五条规定,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向该员工授予的是股票增值权,在2014年5月11日行权的,按股票在2014年5月11日的市价扣除授予日2012年5月11日的市价的差额为依据,确认该员工的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该企业向该员工授予的是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2012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向员工支付股权,在2014年5月11日该股权解禁。则应以此为依据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2012年5月11日到2014年5月11日,该员工圴在境内工作,该所得均属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涉及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比例划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该员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应在次月15日内将扣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本期互动专家: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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