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进项抵扣的货物出口能否退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之前进口的货物并非一开始就作为出口目的,已经将进口的海关增值税抵扣进项税了,后来这批货物转做出口,之前抵扣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税?如果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税,出口的销项税是否还能享受出口免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由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该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单独设账核算其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由于该公司已抵扣进项,该货物出口时不能适用免退税政策。该公司由于取得的货物的发票为专用发票,不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由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该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单独设账核算其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由于该公司已抵扣进项,该货物出口时不能适用免退税政策。该公司由于取得的货物的发票为专用发票,不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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