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费应取得何种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系一家大型制药企业,每年都在研发新型医药产品,故通过一些医院进行有偿临床试验,我们在支付有关临床试验费时应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临床试验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医院不是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凭合同到税局代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
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对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规定: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医院提供试验、化验服务,收取的临床实验费属于服务业里的“其它服务业”劳务范围,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在支付费用时应当取得营业税发票。因医院属于临时发生经营收入的单位,可持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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