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未通过复审如何补缴税款?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如果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首次申请时通过了各项评审,获得了该项资格。但是,在三年之后复审时没有通过复审的资格,其在前面三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会取消?税务局要求企业进行补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9条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以得了资格证书并已办理手续的,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如果期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补缴享受的优惠税款。也就是说三年内符合规定且已办理手续,也符合条件,只是复审没有通过,符合规定的三年期间已享受的优惠不用补缴,只是没有通过复审的,就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
再问:如果已享受优惠期间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资格,比如研发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判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除了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之外,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9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申请享受到的优惠税款,补缴时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9条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以得了资格证书并已办理手续的,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如果期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补缴享受的优惠税款。也就是说三年内符合规定且已办理手续,也符合条件,只是复审没有通过,符合规定的三年期间已享受的优惠不用补缴,只是没有通过复审的,就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
再问:如果已享受优惠期间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资格,比如研发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判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除了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之外,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9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申请享受到的优惠税款,补缴时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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