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上市前购入的股份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2000年5月认购福建兴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的股份2000万股,认购款4120万元。福建兴业银行于2007年1月上市。认购后甲公司一直持有,直到2012年3月卖288万股,单价15元/股。
请问卖出的288万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9条规定,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只要是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包括股票)、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就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关于转让股份公司上市前股票的买入价确认问题,参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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