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收回的汽车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出售产品价值30万元给A公司,A因现金流紧张,经协商以自用过的一辆小轿车抵账,并给本公司开具的4%的发票,同月我公司将该车售给个人23万元,开具了收据。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抵债所得轿车,即取得了该轿车的所有权,现销售给个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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