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大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铁路大票是否能按照7%税率抵扣?是否能够凭铁路大票做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9条发票使用问题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第二条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在此之前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仍然是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并按7%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即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12月31日(含)前开具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仍按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抵扣进项税。
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劳务,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才能申报抵扣发票上所载的进项税额;如果仅取得上述规定中“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9条发票使用问题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第二条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在此之前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仍然是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并按7%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即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12月31日(含)前开具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仍按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抵扣进项税。
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劳务,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才能申报抵扣发票上所载的进项税额;如果仅取得上述规定中“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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