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联票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旅游集团下设若干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别经营管理各自的景点门票销售。为方便游客参观,对同时需参观多个景点的游客采取购买联票形式,一次购一张联票,参观多个景点。各企业的经营收入按实际参观景点实行内部收入划分。这种经营方式下,营业税是否可按照条例关于经营旅游业实行差额征收?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发售联票的单位,属于为其他单位提供代销门票服务。发售单位发售联票,除本单位的门票应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外,取得除自身门票外的收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确认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消费者凭联票在对应公园游览时,该公园应确认提供服务计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发售联票的单位,属于为其他单位提供代销门票服务。发售单位发售联票,除本单位的门票应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外,取得除自身门票外的收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确认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消费者凭联票在对应公园游览时,该公园应确认提供服务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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