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如果公司收到一张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公司急需资金用(因直接到银行贴现会比较慢),将此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委托该法定代表人联系公司外部个人(注:该个人与公司和该法定代表人均无任何关联关系)进行贴现;当中,该外部个人会收取一定的贴现手续费,事后按票据金额在扣除贴现手续费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帐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该法人再将此票据贴现后的金额转账到公司银行账上,但整个过程未取得任何发票或其他凭证。
请问1、公司账务上挂的这部分贴现手续费(做财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该外部个人收取的这部分贴现手续费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是由该个人自行申报还是由公司代扣代缴,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明确:
19、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问:承兑贴息各类情况(1)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2)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抬头与企业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3)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答: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方扣除贴现费用后支付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对个人取得贴现费用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并到地税代开发票,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期互动专家:王老师)
请问1、公司账务上挂的这部分贴现手续费(做财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该外部个人收取的这部分贴现手续费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是由该个人自行申报还是由公司代扣代缴,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明确:
19、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问:承兑贴息各类情况(1)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2)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抬头与企业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3)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答: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方扣除贴现费用后支付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对个人取得贴现费用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并到地税代开发票,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期互动专家: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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