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加工劳务能否减除相关辅料支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本公司存在委托加工厂加工服装的业务,本公司会根据定单要求核定所需原材料及辅料等相关费用,然后与加工厂约定:原材料由本公司免费按定额提供,辅料等一切费用由加工厂负责,本公司按事先核定的金额支付其加工费,如果加工厂线不够用则意味着存在浪费,需用钱向本公司购买,同时还存在直接向本公司购买钮扣等辅料的情形。实际结算时我们应付的加工费为:约定加工费减定额外的线款再减购买的辅料款,我个人理解结算时加工厂应按约定开具加工费发票给我,我开具线及辅料的销售发票给加工厂,然后以抵完的净额给其付款,可现在加工厂是直接以抵完的净额给我开具加工费。
请问这样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如果我们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的计算方法为核定加工费减去多领用的线款及辅料款后确定,是否可行?(因为线及辅料单价是在合同中已约定或补充约定了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受托方超定额耗料和向委托方购买的辅料,无论如何结算,不能冲减加工费收入,造成少缴或偷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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