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我公司属于风力发电公司,按政策享受此所得说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材料销售、资金占用费收入或财政补贴等是否不在政策范围,是否需要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9条*9款规定,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材料销售、资金占用费收入或财政补贴”,不属于《目录》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