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疆生活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取得援疆生活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援疆干部取得生活补助,不属于规定的免税的补贴,津贴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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