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转成费用化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研发项目2011年立项,预计研发项目可以取得成果,所以发生的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现在经课题验收审核,未取得研发成果,所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将原来资本化的支出在今年全部费用化,转至管理费用处理。
请问1、这部分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在201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
2、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包括以前年度已支出资本化部分在今年转为费用化的部分)课题验收组审查结论认为没有达到预期,属于研发失败项目。
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现全部转入费用化,按税法规定应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但也有例外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地税〔2013〕119号)规定:“可以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可以享受优惠的生产经营项目,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却未申请的企业,应逐户查明原因并分类统计。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问1、这部分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在201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
2、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包括以前年度已支出资本化部分在今年转为费用化的部分)课题验收组审查结论认为没有达到预期,属于研发失败项目。
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现全部转入费用化,按税法规定应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但也有例外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地税〔2013〕119号)规定:“可以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可以享受优惠的生产经营项目,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却未申请的企业,应逐户查明原因并分类统计。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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