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灾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进项税额如何做转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火灾车间报废固定资产,有2009年以前购入和以后购入,进项税额如何转出,按净值还是原值转出,有无相关文件,处置的变价收入是否记销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火灾报废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不须做进项税转出处理。2009年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更无须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