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收取模具费应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现与境外客户发生交易:模具费人民币150万元(模具不出口,用于现制造企业生产该境外客户的产品)、产品研发设计费人民币350万元,该两笔费用,客户要求单独以美元方式从境外直接汇款支付给该企业。
请问(1)该企业应开具何种发票给境外客户?
(2)应缴纳营业税5%,还是增值税17%?
(3)如何办理外币收汇业务?
答:1、模具需区分其所有权是属于该境内制造企业还是境外公司。
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外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9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该模具未出口,境内制造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内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规定,制造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
2、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内制造单位为境外企业提供的产品研发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模具费不论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有形动产租赁,需向境外单位开具发票;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也需开具发票。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1《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有形动产租赁)和产品研发费,应按上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
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货物),因该货物不需办理报关出口。参考以下规定处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9期)》: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境内制造企业按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收汇。
请问(1)该企业应开具何种发票给境外客户?
(2)应缴纳营业税5%,还是增值税17%?
(3)如何办理外币收汇业务?
答:1、模具需区分其所有权是属于该境内制造企业还是境外公司。
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外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9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该模具未出口,境内制造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内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规定,制造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
2、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内制造单位为境外企业提供的产品研发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模具费不论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有形动产租赁,需向境外单位开具发票;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也需开具发票。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1《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有形动产租赁)和产品研发费,应按上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
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货物),因该货物不需办理报关出口。参考以下规定处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9期)》: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境内制造企业按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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