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JKHY ******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2月10日
问:我公司今年开始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按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费,员工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费,公司和员工均按月缴费。比如,某员工本年和上年月工资为8000元,上年当地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公司按月为其缴纳年金640元及其他社保费用,员工按月缴纳年金400元,员工按月缴纳社保600元和住房公积600元。如何计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9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40×3%=19.2(元)
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600-600)×10%-105=225(元)
该员工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9.2+225=244.2(元)。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12月25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因此,贵公司设立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符合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9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9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员工按月缴纳的企业年金640元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400元,不超过本人缴纳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部分(8000×4%=320元)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员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600-600-320)×10%-105=193(元)
该员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3元。
提问人JKHY ******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2月10日
问:我公司今年开始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按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费,员工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费,公司和员工均按月缴费。比如,某员工本年和上年月工资为8000元,上年当地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公司按月为其缴纳年金640元及其他社保费用,员工按月缴纳年金400元,员工按月缴纳社保600元和住房公积600元。如何计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9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40×3%=19.2(元)
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600-600)×10%-105=225(元)
该员工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9.2+225=244.2(元)。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12月25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因此,贵公司设立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符合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9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9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员工按月缴纳的企业年金640元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400元,不超过本人缴纳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部分(8000×4%=320元)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员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600-600-320)×10%-105=193(元)
该员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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