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上述规定的委外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参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开发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可适用该政策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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