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是否一定要办联合税务登记?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在与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时,会筛选经销商,要求其提供国税证、地税证。现有这样一情况,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据对方说只需要办理地税证,税务局方面明确不需要办理国税证。
问题1、是否有这样的地方性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中有陈述是:“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是否因此可推导出:税法有允许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情况?是否可以推导出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证?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第二条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38号)第三条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联合税务登记的对象是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其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对纳税人也可由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根据税收管理范围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如果该个体户仅有地税征收的税种,应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当地没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以单独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中陈述的:“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税法是允许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情况的,此种情况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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