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用于回迁安置是否确认应税收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为30000m2,回迁安置2000m2,平均售价11000元/m2,回迁安置是否确认应税收入?怎样确认?其计税成本又怎样确认?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回迁安置房所得税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房,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按市场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将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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