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可否抵缴以后月度应预缴税款?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正在销售未完工产品。2012年预收账款约5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约19万元,现已经完成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因账面亏损额大无应纳税所得税额,故应退的企业所得税为19万元。2013年预计将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并需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可否用2012年应退的19万元所得税来抵缴2013年月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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