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如何计缴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出售一批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按政策文件可申请减半征收2%。
请问若本公司不申请减半征收,可否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是否可抵扣?请提供政策文件依据。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9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若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或提请备案,不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应按4%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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