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非直系亲属赠与房产何时缴纳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06年某公民甲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协议,获补偿实物房产一套,于是当年办了公证,赠与他的非直系亲属乙。2013年,甲凭拆迁安置协议办理该处房产产权证后,乙持2006年公证书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
请问甲赠与房产,是按旧营业税条例,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还是按新的营业税条例,要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个人,但不动产所有权未依法转移,于2013年依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房屋产权证),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请问甲赠与房产,是按旧营业税条例,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还是按新的营业税条例,要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个人,但不动产所有权未依法转移,于2013年依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房屋产权证),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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