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是一家商业地产咨询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我公司从控股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是否需要并入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和我公司核定征收所得税是否有关系?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控股公司取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从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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