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自学学历奖励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根据公司规定,对在职取得自学学历或相关职称的人员进行奖励。
请问如果将这部分奖励能否在职工教育费中列支,列支时是否必须以合规的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如果无法提供发票,能否直接发放?是否扣除税金?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对其进行的奖励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做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应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职称评定及考核等相关支出,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其进行的奖励处理同上。
相关费用均应取得合法效的凭证,发票是其中之一。合法有效凭证按如下规定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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