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且已抵扣的汽车是否必须开具二手车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计划转让2010年购进的汽车(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转让时适用税率应为17%;根据目前规定机动车过户一定要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并且开具《二手车发票》?则购进方取得《二手车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9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二手车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公司开具。按照广州代开发票相关规定,销售旧机动车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注:第五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自用机动车,只有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取得的《二手车销售发票》,目前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取得该发票不能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9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二手车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公司开具。按照广州代开发票相关规定,销售旧机动车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注:第五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自用机动车,只有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取得的《二手车销售发票》,目前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取得该发票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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