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黄酒并**窖藏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黄酒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黄酒,并提供窖藏服务按期收取服务费。“营改增”后,对该笔服务费是属于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还是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按“仓储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黄酒窖藏服务属于仓储服务,“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黄酒,税率为17%.“营改增”后,企业销售黄酒并提供窖藏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企业销售黄酒并提供窖藏服务,应分别核算黄酒和窖藏服务的销售额。黄酒适用17%税率,窖藏服务适用6%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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