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委托加工的鞭炮、焰火是否缴纳消费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公司委托某生产烟花厂加工一批鞭炮、焰火,收回后再销售,是否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贵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鞭炮、焰火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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