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如何做纳税调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部分产品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请问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项目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如何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产品按成本结转。该自产产品与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收入、成本确认一致。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也应按该产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确定视同销售成本,该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可见,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会计与税法上均须作为收入处理,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企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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