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中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中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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