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受赠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现有方XX于2005年7月无偿取得XX有限公司(非上市企业人才引进)股权10%,当时因种种原因,该股权由方某某委托江XX代持有。现方XX要求江XX持有的股权更名为自己名下。
请问江某代持有取得时其股权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现江某某更名到方某某名下(还原于方某某)股权又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方XX无偿取得XX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但由方XX委托江XX代持有。江XX持有该公司10%股权,其记载在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属于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其行使股东权利。方XX并不属于该公司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上述业务需区分为两步,首先江XX无偿取得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第二江XX将无偿取得的股权无偿赠送给方XX.
一、江XX无偿取得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涉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对个人无偿取得受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无偿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从原理上,个人取得无偿赠送股权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取得无偿受赠股权个人所得税事项,地方税务机关有文件规定的,需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参照上述规定,江XX取得无偿受赠XX公司10%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二、江XX无偿将股权转让给方XX
方XX取得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原理上,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征收个税。但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参照粤地税函〔2009〕940号文件、冀地税函〔2009〕119号文件规定,如果江XX与方XX属于直系亲属、继承关系等,方XX取得受赠股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方XX取得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XX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方XX,首先江XX属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该无偿转让为转让价款为零,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判定,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江XX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方XX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该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核定江XX股权转让收入,进而确定江XX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互动专家
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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