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缴流转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需外购生产设备。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A公司向我公司销售设备并安装。合同约定,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安装费为60万元,合同总金额为160万元。该设备不是A公司自产的。我公司应从A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因此,安装生产设备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A公司向贵公司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A公司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或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该条款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失效。
如何判定A公司是否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或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9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原则上应以A公司的主营业务予以判定,通常以A公司销售额比例进行判定。贵公司可要求A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判定。
本栏编记:
本栏目问题,欢迎读者积极参与。要求有政策依据(含地区政策)、有征管实务案例或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凡被本刊采用的回复意见,将获得刊载年度《财税实务问答》全年纸质版或电子版一套。
联系方式:83161467-807 何老师
Email:hexx@vip.163.com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