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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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
2014-12-10
1、问:发行消费卡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如为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问:出售电信流量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3、问: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属于鉴证服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
4、问: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5、问:电梯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6、问:花卉等植物租赁、养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其中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7、问:国际银行卡清算组织(如银联、VISA等)提供的清算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8、问:市场调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9、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装卸、仓储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0、问: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1、问:汽车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2、问:河道疏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13、问: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搬场业务(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14、问: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15、问: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国际金融数据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16、问:从事的“商检代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与代理报关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商检代理应属于试点范围。
17、问:汽车代驾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8、问:庆典礼仪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19、问: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20、问:翻译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1、问:运送旅客的包机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属于代理服务。如果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如果包机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包机服务的,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2、问:大市场、地铁站的柜台、摊位租赁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单纯出租柜台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23、问:网吧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
24、问: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应税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5、问:某省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工程中心从事测绘地图业务;某省测绘工程院受各级国土局、规划局委托,为城市规划进行测量出图,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如为采矿、工程施工而开展的测绘业务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符合“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定义的则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是由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26、问:某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全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提供救灾物资援助服务、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储备服务属于仓储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是向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27、问: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电线杆路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专用设备”项下“28-4-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因此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8、纳税人向客户收取会员费,其后向会员提供电话产品咨询服务,定期邮寄产品期刊,短信通知产品各类活动等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据企业称该企业总部在上海有相同性质费用,上海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会员费性质较为复杂,可能混合多种性质的业务。如果区分不清的,可暂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9、问:广电集团、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从事影视制作的单位,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纳税人从事教育电视节目制作,与全省各广电公司通过有线付费频道向用户收取收视费后再分成,地税营业税征收品目为“播映服务”。
答:影视制作单位转让影视播映权,属于“著作权转让”,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0、问:某地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浮船坞”租赁给船厂使用,是否按“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确认?争议点是按照国标规定,船坞属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中的一项,但企业提出“浮船坞”不属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中的船坞定义,且“浮船坞”取得了海事局发放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明船舶种类为“浮船坞”及船名“金山坞”,特请示浮船坞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租赁行为是否纳入“营改增”?
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浮船坞”属于交通运输设备中“54-6-7浮船坞、码头和维修工作船:浮船坞、浮码头、舾装工作船、一般修理船、水线修理船”,相应租赁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31、问:公交公司哪些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答:公交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购车补贴、汽油补贴、亏损补贴、票价补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返还,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交公司按规定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客运服务,属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公交公司给予乘客月票、IC卡等票价优惠,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不需要按《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32、问:有关装卸费结算中包括的打包和封箱费业务问题。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中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掌握可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3、问: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为商检局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因此,代表处提供出口国外的产品检测服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就其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34、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是否能单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必须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办理备案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对于应税服务中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比如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时,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之间,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现有政策中对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暂无备案管理要求。
35、问: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如联系医院、翻译资料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如为对外有偿提供此类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研发服务”;如为对外无偿提供此类服务,应判断是否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仅问题所列的“联系医院、翻译资料”,一般情形下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定义的应税服务项目。
36、问:接受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允许差额扣除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是否需认证?
答:按规定实行差额扣除的凭证,目前没有认证要求。
37、问:长途客运公司提供客运场站等服务,应按6%计税,但其与另三家运输公司结算方式为收取旅客全票后提成10%作服务收入,将90%收入返还给三运输公司。
请问该长途客运公司是否应该将全部收入按10%和90%分别以6%和11%确认收入?
答:此类业务可延续地税部门的管理方式。对长途客运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相互之间不得开具发票。对于长途客运公司实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物流辅助业中的货客运场站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运输公司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38、问:融资租赁企业享受3%超税负退税税负计算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是否只确认融资利息部分,直租业务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地区价款后的差额?
答: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符合差额征税规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项目的差额部分: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以上项目是否可以差额扣除,应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三)项执行。
根据总局要求,税负应以收入全额计算,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差额部分。
39、问:物流辅助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是否适用铁路方面发生的上述服务?
答:铁路方面发生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铁路方面发生的“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答:如为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问:出售电信流量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3、问: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属于鉴证服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
4、问: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5、问:电梯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6、问:花卉等植物租赁、养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其中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7、问:国际银行卡清算组织(如银联、VISA等)提供的清算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8、问:市场调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9、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装卸、仓储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0、问: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1、问:汽车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2、问:河道疏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13、问: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搬场业务(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14、问: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15、问: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国际金融数据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16、问:从事的“商检代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与代理报关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商检代理应属于试点范围。
17、问:汽车代驾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8、问:庆典礼仪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19、问: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20、问:翻译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1、问:运送旅客的包机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属于代理服务。如果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如果包机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包机服务的,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2、问:大市场、地铁站的柜台、摊位租赁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单纯出租柜台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23、问:网吧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
24、问: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应税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5、问:某省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工程中心从事测绘地图业务;某省测绘工程院受各级国土局、规划局委托,为城市规划进行测量出图,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如为采矿、工程施工而开展的测绘业务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符合“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定义的则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是由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26、问:某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全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提供救灾物资援助服务、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储备服务属于仓储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是向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27、问: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电线杆路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专用设备”项下“28-4-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因此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8、纳税人向客户收取会员费,其后向会员提供电话产品咨询服务,定期邮寄产品期刊,短信通知产品各类活动等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据企业称该企业总部在上海有相同性质费用,上海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会员费性质较为复杂,可能混合多种性质的业务。如果区分不清的,可暂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9、问:广电集团、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从事影视制作的单位,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纳税人从事教育电视节目制作,与全省各广电公司通过有线付费频道向用户收取收视费后再分成,地税营业税征收品目为“播映服务”。
答:影视制作单位转让影视播映权,属于“著作权转让”,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0、问:某地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浮船坞”租赁给船厂使用,是否按“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确认?争议点是按照国标规定,船坞属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中的一项,但企业提出“浮船坞”不属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中的船坞定义,且“浮船坞”取得了海事局发放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明船舶种类为“浮船坞”及船名“金山坞”,特请示浮船坞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租赁行为是否纳入“营改增”?
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浮船坞”属于交通运输设备中“54-6-7浮船坞、码头和维修工作船:浮船坞、浮码头、舾装工作船、一般修理船、水线修理船”,相应租赁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31、问:公交公司哪些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答:公交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购车补贴、汽油补贴、亏损补贴、票价补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返还,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交公司按规定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客运服务,属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公交公司给予乘客月票、IC卡等票价优惠,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不需要按《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32、问:有关装卸费结算中包括的打包和封箱费业务问题。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中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掌握可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3、问: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为商检局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因此,代表处提供出口国外的产品检测服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就其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34、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是否能单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必须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办理备案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对于应税服务中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比如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时,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之间,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现有政策中对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暂无备案管理要求。
35、问: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如联系医院、翻译资料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如为对外有偿提供此类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研发服务”;如为对外无偿提供此类服务,应判断是否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仅问题所列的“联系医院、翻译资料”,一般情形下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定义的应税服务项目。
36、问:接受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允许差额扣除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是否需认证?
答:按规定实行差额扣除的凭证,目前没有认证要求。
37、问:长途客运公司提供客运场站等服务,应按6%计税,但其与另三家运输公司结算方式为收取旅客全票后提成10%作服务收入,将90%收入返还给三运输公司。
请问该长途客运公司是否应该将全部收入按10%和90%分别以6%和11%确认收入?
答:此类业务可延续地税部门的管理方式。对长途客运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相互之间不得开具发票。对于长途客运公司实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物流辅助业中的货客运场站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运输公司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38、问:融资租赁企业享受3%超税负退税税负计算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是否只确认融资利息部分,直租业务的销售额是全额还是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地区价款后的差额?
答: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符合差额征税规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项目的差额部分: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以上项目是否可以差额扣除,应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三)项执行。
根据总局要求,税负应以收入全额计算,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差额部分。
39、问:物流辅助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是否适用铁路方面发生的上述服务?
答:铁路方面发生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铁路方面发生的“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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