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营改增”网上访谈问题解答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3年7月16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杨进军副局长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来到青岛新闻网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与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解答了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网谈结束后,及时对其他问题进行了线下二次答复。问题实录节选如下:
1、问:广告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完毕。
请问文化建设费,是否要到大厅填表登记?文化费是否差额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规定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文化建设费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差额征收。
2、问:请问国税局如何监管虚开骗税?有什么好的措施?
答:我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我市“营改增”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劳务出口、服务产业出口税收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提供应税服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是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是否存在混淆不同应税服务类型,降低适用税率的行为;
三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规定。尤其应关注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试点外地区运输结算单据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
四是差额征税项目在销售额中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对交通运输企业应关注联运业务等差额征税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取得虚开或虚假的试点外地区运输结算单据冲抵销售额的行为。对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关注是否存在取得虚开或虚假的销售额减除项目凭证,如试点外地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发票和运输结算单据等冲抵销售额的行为。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确保“营改增”顺利进行。
3、问:原来在地税部门购买发票免费,现在到国税部门购买是否免费?
答:纳税人只要不是申请冠名发票,到国税部门购领发票一律免费。
4、问:自8月1日起,原地税的公路内河发票,青岛市内的是不得接收的,如果外地开具的公路内河发票是否能接收?
答: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以,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其在“营改增”试点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税服务接受方均不能接收。
5、问:我公司既销售货物,又提供“营改增”的服务,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答:您好。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6、问:做为货代业,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时,收费项目地税让填代理运费或代理运杂费,但培训时老师说不能开运费了,否则税率要按11%.
请问现在收费项目应填什么?
答:货代业开具发票时,可根据具体服务项目据实开具,不能单独开具“运费”。
7、问:广告牌制作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是否可以开增值税票?税率是多少?
答:如是单纯的制作广告牌,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增值税税率17%;如为进行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则属于“营改增”范围,增值税税率6%.
8、问:收到8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不能抵扣?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9、问:我公司是新开业的运输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有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10、问:我公司是外贸公司,但部分业务是帮国外客户开发市场及产品,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验货,以及出口时帮客户确定的卖家各工厂拼集装箱等服务工作,从而跟国外客户收取服务费,此部分服务费原先缴纳营业税,此次是否缴纳增值税?适用那个税种?
答:就您表述的业务范围,如果帮国外客户开发市场及产品,涉及提供和策划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则属于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出口时帮客户确定的卖家各工厂拼集装箱等服务工作,应属于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也属于“营改增”范围。具体业务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11、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
请问我公司作为物流辅助业一般纳税人,委托境外一家船公司或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比如日本大阪的一家企业)运输一个集装箱从日本大阪港口到青岛,根据约定,我公司应该支付给这家日本企业一定金额的运费,这项业务是否可以理解为上述完全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
答:您所描述的业务属于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12、问:如何申请免税?先征后退?免税的营业收入对应的营业成本如何申报?如含分摊的成本如何处理?
答:(1)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连同地税机关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2)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持规定的申请资料(具体资料请参见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8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其减免税管理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3、问: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网络发票的区别是什么?可否二选一开具?
答:网络发票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确定的一种普通发票,它是由青岛国税局提供免费软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使用的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企业可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使用网络发票。
14、问:有兼营陆路运输的货代企业,开给我们的发票应该是6%还是11%?
答:兼营陆路运输的货代企业属于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兼营陆路运输的货代企业应分别核算陆路运输和货物运输代理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开具11%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问:货代企业“营改增”后,对于向国外客户汇出的美金,因没有增值税发票,应如何抵扣?汇进来的美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代企业“营改增”后,对于向国外客户汇出的美金,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6、问:外方客户付给外贸公司的前期市场开发费,验货费,集装箱拼箱费等服务费,是否改征增值税,是否必须开发票?
答:外方客户付给外贸公司的前期市场开发费如属于提供和策划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咨询服务。集装箱拼箱费等服务费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17、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问:增值税发票的付款人名称与银行进账单上的付款人是否必须一致?如果是我们提前开发票又如何能控制?
答: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应该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目前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只有“收款人”,没有“付款人”。如您询问收款人姓名与对账单上的收款人姓名是否必须一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二者不一致,只要业务真实,开具发票符合规定,不影响发票的使用。
19、问: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如包车的同时提供司机属于交通运输业;如果仅仅出租车辆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20、问:房屋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房屋租赁暂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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