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条款强调“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我公司现购买某产品的商标使用权,其中,部分该产品用于销售,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部分作为特许权,进行与营业税有关的服务。那么,我公司的这项特许权,既用于增值税项目(货物销售),又用于非增值税劳务(营业税服务),不属于“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上述文件所说“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意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商标、专利技术等,你公司所用的商标使用权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适用上述规定,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此规定类同的还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不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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