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采购货物发票“营改增”后认证抵扣是否符合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在5月份采购一批材料,收到进项税票,并于当月售出,开出销项税票并寄给客户。销项税当月申报。进项税由于一些原因7月底仍未办理认证,估计要到8月底才能办理认证。我们公司8月1号将被纳入试点“营改增”企业。那么“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能否参与货物、应税服务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5月份开具符合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即8月底办理认证、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符合规定。该进项税额不属于“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营改增”后产生的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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