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能否适用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有部分分支机构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分支机构不在规划区内,税务机关要求,每个分支机构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别按照1%和7%鉴定税率,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所有分支机构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我公司如何适用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0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如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辖的,则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城建税税率按照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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