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境外勘察设计能否适用零税率?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境外G公司与国内A公司签订总承包项目,由A公司作为总包人。将勘察设计分包给我单位,此时劳务接收方实质为G公司,在境外,但我单位要给国内A公司开票。
请问我单位能否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何才能享受零税率?如果能享受,收入金额是否应该等于合同金额?
答: 参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综合上述规定,境外G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A公司。A公司再将勘察设计分包贵单位。贵单位是向A公司提供劳务,而不属于向G公司提供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贵单位作为分包方,向总包方A公司提供勘察设计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勘察设计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劳务。
如果“营改增”后,贵单位不属于向G公司提供勘察设计劳务,不适用财税〔2013〕 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9条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
请问我单位能否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何才能享受零税率?如果能享受,收入金额是否应该等于合同金额?
答: 参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综合上述规定,境外G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A公司。A公司再将勘察设计分包贵单位。贵单位是向A公司提供劳务,而不属于向G公司提供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贵单位作为分包方,向总包方A公司提供勘察设计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勘察设计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劳务。
如果“营改增”后,贵单位不属于向G公司提供勘察设计劳务,不适用财税〔2013〕 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9条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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