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费用收取及支付是否认定为代收代付运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网络销售业务,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客户在支付货物价款的同时,支付一笔有发货地至客户所在地的快递费用,在每个客户订单时,可以明确计算货物价款及快递费用金额;如某客户订单总金额100元,需从安徽快递至北京,可核算快递费用15元,该笔运费由我公司收取,并支付给快递公司;以上快递费用收取及支付,在税务核算时是否可以认定为“代收代付运费”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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