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外单位人员授课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请外单位某人来我单位授课,其授课费将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此税是由我单位代扣代缴还是由此人原单位代扣代缴?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贵公司在支付款项时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要看贵公司是与该授课人签订合同,还是与该授课人所在单位签订合同。也就是说,要看该授课人为贵公司提供授课劳务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果贵公司与该人签订劳务合同,对方属于独立提供劳务,那么贵公司在支付款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贵公司与该授课人所在单位签订合同,该人受其单位委派到贵公司授课,那么贵公司应当将款项支付给对方单位,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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