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柜及安装防盗门是否属于费用化支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经营租入办公楼,现给财务科制作了一个出纳柜2万元,给部分办公室安装防盗门约3万元(每个门5000元),租期是一年一签,我们的业务处理是可以直接费用化,还是计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该怎么处理合适及适用的政策是什么?取得什么发票合适?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经营租入办公楼,发生的制作出纳柜和给部分办公室安装防盗门支出,不属于改变租入办公楼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不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出纳柜和防盗门使用时间将超过12个月,贵公司制作出纳柜,安装办公室防盗门需确认为固定资产。
供应方为贵公司制作出纳柜,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供应方为贵公司销售防盗门并进行安装,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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