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收入能否代开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刚成立从事生猪屠宰业务,目前正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尚未领到发票。本月采购生猪屠宰后送到超市出售,现超市要我公司开具发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适用税率为13%还是17%?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9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鲜活肉产品免征增值税,贵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