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保税料件的残料是否补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公司进口一批材料7239公斤材料和720公斤的新零件进行组装,组装为换下旧零件,装上新零件,最后公司出口的材料为 7242公斤,剩下拆下来的720公斤零件,新零件的进口价为7万欧元,拆下来的零件市场价格为2万元人民币。
请问720公斤残料是否要补缴税款?如要补缴,按什么价格补缴?
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来料加工产生的残料,受海关监管,不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企业应区分该料件是属于边角料,还是属于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进而确定相关政策。比如,残料若属于边角料,向海关申请内销时,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但免征缓税利息。
请问720公斤残料是否要补缴税款?如要补缴,按什么价格补缴?
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来料加工产生的残料,受海关监管,不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企业应区分该料件是属于边角料,还是属于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进而确定相关政策。比如,残料若属于边角料,向海关申请内销时,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但免征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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