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脱硫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工业企业烟气脱硫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贵公司进行烟气脱硫,若购入的设备属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目录范围内,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烟气脱硫改造项目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可享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序号:4
类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项目: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节能减排公司其账务处理与一般企业类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9条、第三条、第四条*9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答: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贵公司进行烟气脱硫,若购入的设备属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目录范围内,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烟气脱硫改造项目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可享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序号:4
类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项目: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节能减排公司其账务处理与一般企业类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9条、第三条、第四条*9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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