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运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们收到了一张发票,情况如下:由国际货运物流公司承接我公司的国内运输业务,并为我公司开具了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名称为“运输服务费”,请问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注:该货运公司以前一直承接的是代理报关服务费、国际运输代理等,运输工具一部分由其车队自行提供,另一部分由其转包给其他运输公司进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第二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该试点国际货运物流公司承接贵公司的国内运输业务。如果物流公司用自己的车队为贵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物流公司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如果物流公司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其属于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物流公司提供此两种不同税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物流公司应从高适用税率,开具11%的运输业发票。
按所述案例,物流公司未对适用不同税率的劳务分别核算,应适用高税率,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按照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第二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该试点国际货运物流公司承接贵公司的国内运输业务。如果物流公司用自己的车队为贵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物流公司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如果物流公司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其属于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物流公司提供此两种不同税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物流公司应从高适用税率,开具11%的运输业发票。
按所述案例,物流公司未对适用不同税率的劳务分别核算,应适用高税率,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按照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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