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外国政府机构的场地注册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向美国出口药品,根据美国政府规定需向美国药品监督检验局支付一笔“场地注册费”,请问这笔费用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因此,美国药品监督检验局为贵公司提供药品注册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劳务,为营业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第九条*9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药品监督检验局属于营业税条例所称的单位,向贵公司提供药品注册服务,因贵公司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药品监督检验局向贵公司提供药品注册服务,不属于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范围,该收费也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美国药品监督检验局应缴纳营业税。相应地,还需缴纳附加税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药品监督检验局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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