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房产原值的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的计算概念中“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涵盖的内容是什么?例如:消防水池在室外独立存在,离开房产他没有价值;是否可计算;收发室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消防水池不属于房产,不应缴纳房产税;收发室具有房产功能,属于房产税的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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