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部分转让能否结转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显然该条款强调是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部分(注意是“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是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整体转让情形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部分转让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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